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经济补偿吗?
- 发表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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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汇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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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离职,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赔偿”问题,公司无故辞退员工会进行赔偿是大家都知道的知识点,那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经济赔偿吗?
本文知识点超多,都是绝对干货,建议员工和HR都一起学习起来!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鱼小保还为大家盘点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大误区
只要双方协商同意 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商解除协议有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换言之,若劳动者因为意外事故、精神类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所进行的协商及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36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
可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定标准就是俗称的“N”;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给“2N”经济补偿金 就能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依法建立、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性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逻辑并不是用人单位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可见,用人单位愿意支付高于“N” 的经济补偿金,未必能够实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哪些情况下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时间
比方说,双方达成一致的日期是3月5日,表示双方同意可以协商解除。
然后,在3月10日离岗,不再需要在单位上班,这一天被确定为离岗日期。
在离岗后的时间段(例如3月10日至3月15日),可能会进行调休和带薪年休假,以抵消之前的加班或年假时间。
因此,实际的解除劳动合同日期是3月15日。
另外,工作交接的时间延长至4月20日,以确保未完成的事务得以妥善处理。
解除日期和离岗日期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具体根据协议约定的建立或解除关系日期确定。
支付日期与这些时间也有关。协商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交接未完成,公司有权不支付补偿金。
工作交接是重要的环节,需要确保任务都被完成。在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包括提供实物和电子资料,并详细记录在载体上。在员工离职时,除正常损耗外,交接物品都应归还。
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能否反悔?
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如果员工对经济补偿数额提出异议,要求更高的补偿金额,是否支持这一要求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判断标准。
在评估是否支持撤销请求时,需要考虑协商过程中是否存在公平性、欺诈、胁迫、称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等因素。
在协商解除过程中,应在合法的范围内采用较低的标准进行谈判,同时要考虑协议中的条款设计。
签收快递就视为同意协商解除?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以快递的形式向劳动者邮寄协商解除协议,只要劳动者签收了快递就视为劳动者接受了协商解除协议,或者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写明逾期不回复或不签字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并将协商解除寄给劳动者。
显然,这些操作都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即便劳动者签收快递协商解除协议,对其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注意! 时间节点很重要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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