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骗取医保基金核心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发表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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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汇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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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类骗取医保基金核心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1.冒名就医购药(冒名)
使用他人医保凭证(社保卡、医保码、刷脸权限),以他人名义挂号、就诊、购药、结算,本人不使用、人证不合一即认定骗保;包括冒用亲属、朋友、陌生人医保凭证,哪怕“代刷、帮忙”也违规。
2.转借医保凭证牟利(转借)
将本人医保凭证长期/多次交由他人使用,并接受现金、实物、礼品等非法利益;单纯短期借卡给家人(无获利)一般先责令改正,长期转借+获利直接认定骗保。
3.套现/串换/倒卖药品(套现)
空刷医保、套取现金,用医保买保健品、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品
超量开药、囤药后转卖、倒卖“回流药”,接受药店/药贩子返现、返利
4.重复报销/隐瞒第三方责任
故意隐瞒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交通事故第三方、单位报销等事实,重复向医保申请报销,经催告仍不返还基金的。
5.虚假就医/虚构医疗服务
伪造病历、处方、检查报告、票据,挂床住院、分解住院、虚开项目、虚构诊疗,套取医保基金;定点机构协助造假同责。
6.协助/参与骗保
明知他人骗保,仍提供医保凭证、单据、身份信息,或参与组织虚假就医、收购倒卖医保药品,接受财物、减免费用等利益。
二、法律后果(个人+机构)
个人:责令退回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医保联网结算3–12个月;数额较大(≥5000元)、情节严重,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6条)。
定点医药机构:责令退回、罚款、暂停医保服务6–12个月、解除协议、吊销执业资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罚。
三、合规边界(避免误踩)
家庭共济≠转借:个人账户可按规定绑定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仅限合规结算、本人就医、不获利、不冒名。
代买药品:仅限本人医保、本人用药,不得代他人刷医保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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