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产假工资,又领生育津贴,是不当得利吗?
- 发表时间:2024-06-05
- 发布:本站
- 作者:汇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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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物质帮助。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如公司自愿给付,且没有证据证明误发,那么其后要求劳动者进行退还,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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